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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G20201014FLCS000000再谈《阅微》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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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4 1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FHG20201014FLCS000000再谈《阅微》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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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佛友:现实生活中也有父债子偿,师兄引用《阅微草堂笔记》的案例不外乎是说“夫债妻偿”。
吉祥回答:(1)、现实中的父债子偿,是现世中能看到的父子代替偿债的现象。而《阅微》该则偿债典故,涉及当事人的宿世债务,却由这一世的妻子来偿还。这是完全不同的事件逻辑。

(2)、佛教承认一种因果现象,即宿世某甲盗窃他人财物,赃物由家人共同受用者,家人未来世中的确有和盗窃者共同偿债的缘起。这是佛教的共业理论。但是,如果以此为据,来解读《阅微》该典故的因果,这必须先证明那个妻子是欠债者宿世一起受用赃物的亲属,不然就无法成立。而该典故恰恰不能证明这一点。在这一前提不成立的情况下,就引入夫债由妻偿,是荒谬的。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因果错觉:某甲宿世所欠债,会由后世一个与此无关的亲属来偿还,这就是民间因果学说的蒙混荒谬之处。

(3)、佛教也承认另外一种因果现象,即眷属罪福二业均有七分之一彼此牵引的问题。但是这也要先证明该典故中的妻子,是宿世盗窃者的亲属,因为宿世七分之一的业缘牵引,现在转世为他的妻子,也被裹挟到偿债的业报关系中。但事实上,该典故根本没有证明现世的妻子就是宿世被裹挟于七分之一恶业的盗窃者眷属。在这一前提不成立的情况下,就将现世的妻子列入因果的受报者,就会造成“拨无因果”的邪见。诸位可能奇怪,明明这一则典故是宣说因果报应的,你怎么还说这是“拨无因果”?回答:因为把一个不能证明其参与过业因的人,纳入到受果报者的行列并且令其受报,这就是拨无因果。所以,民间的因果说教中,很多都属于这一类,以宣说因果的方式诽谤因果,以宣说因果的方式拨无因果。这种情况一直存在。

(4)、退一万步说,即便是宿世有共业的亲属,或者宿世受七分之一业缘拖累的亲属,这一辈子的确有共同参与偿债的缘起。但是,是不是负欠钱财的债务,要用和人邪淫来偿还,佛教没有这种因果思想。而且,还是当事人宿世欠人钱财债务,却由其亲属于后世用邪淫的方式来偿还债务,这些因果观念在佛教没有模型依据。欠的是钱,还的是淫,某甲欠人钱,某甲后世亲属以淫行来还。你们见过佛教有这种因果观念吗?

(吉祥果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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