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1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FHG20200323FLCS000000回复贤佳法师

[复制链接]

1661

主题

1686

帖子

5167

积分

审核员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516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3-1 17: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FHG20200323FLCS000000回复贤佳法师
  =========
  飞扬师兄邮件:师兄,对于《日藏经》中的“僧”,看您的意思是把僧解释为一个出家人。“僧”是僧伽的意思吧。昔日不是也有少康大师布施小孩、印光大师布施乞丐的故事吗。我带着疑惑通过邮箱请教了龙泉寺的贤佳法师,他是这样回复的。回复:经中说“供养僧”,是指供养十方僧,比丘私自偏情给居士,所以犯盗罪。而通常供养寺院僧团或出家者个人的食物,可以适当给居士。
  ========
  吉祥观点:
  (1)、我并未把僧当作单个出家人,僧之本义为僧嘎,有和合众义。但是出家人将僧物转施俗人的行为,是由具体的出家人执行的,不可能每一个行为都是僧众的集体行为。
  (2)、无论僧是单数或复数,无论僧众财物被僧人盗窃私用否,将他人供僧财物转施俗人,已经事实上改变了既定福田,已经事实上符合《四分律》之“许此处乃与彼处,皆犯罪也”之有罪判定。这是无需讨论的。
  (3)、无论僧是单数或复数,无论僧众财物是否被僧人私用,无论如是行为是否涉及盗窃僧物,但凡将承诺施主供僧财物转施俗人者,则已经因为违背诺言之契约,而实质上破了妄语戒。按藏传来说,这已经违背誓言之三昧耶。这是根本无需讨论的。
  (4)、《大乘大方等日藏经》云:有信心人,供养僧故,舍施华果,种种饮食,比丘得已,回施于我,我得便食。彼业因缘,于地狱中,经无量劫。
  释义:经典原文称,“有信心人”供养僧故,这其实已经说明,施主之信心发心是供僧,而非供养白衣。僧人却将别人供养自己的财物转施俗人,等于将别人信心所期之福田改了,此乃问题本质。而且,《日藏经》本身并非讲解戒律标准的经典,经中只是讲解“僧物不可俗用”之原则,至于此行为是否判为偷盗僧物,本经并无此义。
  (5)、《日藏经》云:其有在家诸俗人,不应辄食施僧食。宁以利刀自屠脍,身体皮膜而自啖,其有在家诸俗人,不应受取僧杂食。宁以自身投于彼,满室大火猛焰中,其有在家俗人辈,不应坐卧僧床席。
  其实:上述经文说得很明白了,无论僧人是否盗窃僧众财物用以施俗,只要是僧之财物,俗人使用了,就会有极重恶报。
  (6)、综上所述,无论僧人是否将僧众财物盗窃然后施舍俗人,无论僧众和僧人二者的概念是单数或复数,这都并不改变《日藏经》俗人受用僧物堕地狱的圣言量,也不改变《四分律》所谓“许此与彼”改变福田必然犯罪的圣言量,更不改变先承诺后违约破犯妄语戒的事实。因此,贤佳法师的解释,并不能推翻《日藏经》上述结论,也不能推翻《四分律》上述结论。
  (7)、祖师曾用僧财施舍俗人,此为具体事件,但事件本身不能高于真理。僧人的行仪,不能取代佛陀拟定的制度。正如某位僧人曾经吃肉,但不能因此证明佛制许可吃肉。不能因事而废理。
  (8)、因果的精密细微之处,不可以大而化之。伽蓝理财,理应做到分毫财物都专款专用,做到分毫财物都不违背之前承诺施主的用途,不犯这种大妄语,是正确的。因果不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这也是不需要讨论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401

帖子

3894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894
沙发
发表于 2023-4-19 21:3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已阅。无修改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滑块验证: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

举报|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吉祥果

GMT+8, 2024-12-7 08:58 , Processed in 0.12988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